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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经济新法全面影响百姓生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9:24 燕赵都市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个税起征点长高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详细报道见29日1版、3版报道)理财专家表示,节税便是增收,其实有很多途径是可以合理避税的。

  多缴住房公积金可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市民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国债免征个税

  根据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库券素有“金边债券”之称,是各种

理财渠道中最安全、稳妥的投资种类。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投资企业债券不但要考虑税收成本,而且要考虑风险。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需要缴纳20%个税,而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则可免征税。

  投资基金合理避税

  储蓄,往往被工薪阶层作为最重要的理财方式,但扣除20%的利息个人所得税后,本就不高的利息收益就所剩无几了。而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同时,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期货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税。

  人民币理财也避税

  目前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理财产品数量不多,收益率略低于
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可以避税。另外,目前对于信托等理财产品,国家也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保险所得赔偿免税

  保险投资亦有优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同时,国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而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

  教育储蓄免利息税

  投资教育储蓄享受优惠兼避税,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20%以上。

  新闻链接:按新税法年终奖如何纳税

  以月收入1000元的纳税人为例,假定他的年终奖是6000元,按照新的个税起征点1600元计算,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费用扣除额16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600元(1600-10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5400元,5400元除以12等于450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6000-(1600-1000)]×5%,为270元。如果按照个税起征点800元计算,这位纳税人月收入高于800元,不仅不能在计算适用税率时扣除月收入与个税起征点的差额,而且在计算应缴个税时也不能减去这一差额。这样,纳税人需要缴的个税就是300元,比使用新个税起征点要多交30元。本报记者:王荣娟

  证券法解读 证券法将追剿“股市黑嘴”

  百姓读法

  “虽然股市一直比较低迷,但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是给人增加了不少信心。”省会股民吴先生表示,他是1998年就入市的股民了,此次修改的《证券法》中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其管理模式的规定,使他对股市增加了不少信心。“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特别是我们这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吴先生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承载着化解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的希望,也承载着建立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的重任。据了解,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家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证券法》全景

  新通过的证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围绕着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股市黑嘴”将承担责任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票不再只能现货交易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券商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违法此次证券法修改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预留政策空间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本报记者:武岩生

  公司法解读 一人公司“好看不好吃”,成立公司可以“分期付款”

  一人公司,自由和限制同在

  “一个人就可以成立一个公司了,这样我以后再也不用担心跟别人搭伙意见不一致了。”10月29日,正和朋友合伙做服装贸易的杨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已经仔细看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其中有关一人公司的新规定最感兴趣,目前他正在考虑明年自己开一个这样的“一人公司”。抱有和杨先生同样想法的大有人在,许多人正在跃跃欲试地准备注册这样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看似成立简单,但由于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其发生风险的机会也较大,因此理性的投资者应谨慎选择一人公司形态。同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新公司法的规定也称得上是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河北太平注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景生认为,自由和限制一向是形影不离的,在享受一个人创业乐趣的同时,广大投资者应当了解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约束也要大于普通公司。表现在:1、一人公司仍然实行法定资本制,即股东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普通公司,为10万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仅需3万元,还可以分期付清);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3、应当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4、潜在的无限责任的风险,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些限制,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谷景生认为,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法定资本制,要求注册资本金额高,并且需要一次缴足。过高的限额使得很多有意投资注册公司的人游离于市场之外,一次缴足资金又往往导致公司注册后大量资金闲置却又不能抽回。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分期缴清出资;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并且可以分期缴清出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是10万元,而且仅仅限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次出资100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原来是1000万元。这对于一直以来想注册公司却又缺乏资金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副催化剂。

  加大对弱者的保护

  谷景生认为,新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以及职工利益保护方面也有所加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股东会议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加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保护是很必要的。又如股东查询公司资料信息范围增加,强化了股东的查询权(第98条),这对于在实践中不易掌握公司信息的中小股东是一种保护。此外,保护弱者还体现在对于职工利益的保护。突出的进步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个人,比起集体合同中的职工集体,其地位、实力都悬殊较大。所以,个人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往往不如集体合同的保护力度强,过去集体合同的签订多见于国有企业,公司法的规定包括各种公司,这就使集体合同更能起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新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有权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在过去的实践中很多公司在章程中做这样的规定,均被工商部门拒绝。红利分配是股东自己的事情,过于干涉分配方式不利于公司灵活的分配机制的建立。

  公民有了对注册公司的查询权

  新公司法第6条:“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这一条清晰的确立了公众的查询权和登记机关的义务,对于公司公示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和消除实践中的错误认识意义非凡,令广大公众特别是律师拍手称快。本报记者:赵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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