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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透出新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1:0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这次证券法修改面极大,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投资者有了“保护伞”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
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具体实践,并于9月29日正式开业。据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有法惩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指期货有望推出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

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与之同时,新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客户间有了“防火墙”

  在有关证券公司的第六章中,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股市发展有了更大空间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新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银行资金,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沈路涛张旭东田雨 张宗堂·(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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