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原总经理职务侵占案维持原判万平终审被判15年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9:27 上海青年报 | |||||||||
|
新华社太原电(记者谭博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ST天龙(600234)总经理万平职务侵占案做出终审裁定:万平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万平非法所得3209万元,返还广东金正公司。 今年6月13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万平犯有职务侵占罪,处以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万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
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天龙集团总经理、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及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公司使用,至今未还。为购买东莞金正股东杨明贵股权,2003年1月至3月间,万平擅自决定挪用金正公司账户内资金5笔共计3209万元支付到杨明贵指定账户,挪用资金至今未还。 2004年5月31日,万平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山西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今年4月14日和5月2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万平一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