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修订案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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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3:21 东南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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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三部法律修订案,分别是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这三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四成更新五大焦点获突破投资者保护更受重视股市黑嘴将严惩资本市场长期利好
公司法修订·解读 健全了对股东的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的五大变化 早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本次公司法是对现行公司法做的比较全面的修订,基本上所有的条文都有修改,当然有些是属于文字上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大体上有五个大方面。 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等。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修订·看点 鼓励投资创业 一人能开有限公司 早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中国的《公司法》将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同时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 安建介绍,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缺乏制约,容易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同。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反复进行了研究后认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 安建进一步指出,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证券法修订·焦点 五大问题获得突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中,主要解决了五大焦点问题。他还表示,新证券法出台后,对资本市场是有好处的。但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新证券法的效果不可能马上反映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问题,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原来我们的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修订:保留了原来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但是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后来加了一款,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的经营。 二是现货交易 现在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 修订: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货、期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的因素。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见就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 三是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原来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 修订: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要先成立一个规矩。这样对原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 修订:经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以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 五是银行资金入市 修订: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资金入世,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的渠道。 证券法修订·关注 保护投资者将如何加强? 这次证券法在哪些方面具体地加强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这次修订是总结前一段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 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过去出现过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甚至有些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透露客户的资料,使一些不法分子盗用客户的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虚假信息负责人要负责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等,有虚假的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包括它的负责人,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次特别要强调股东和实际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怂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服务机构不得发虚假信息 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实,不能够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的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可以起诉。因为股市的变化,没有人可以说得那么准确,所以在这方面,也对投资者加大了保护力度。 客户资料财产将受保护 另外还有登记结算制度。比如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出于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考虑,条例增加了一款。实际上也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就是过去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些法院执行证券公司和登记机构的财产时,往往把客户的财产执行了,因为这个财产是客户的财产,不是证券公司的财产,所以规定除了个人自己的债务,才可以执行。 证券法修订·解读 交为什么要大幅修订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有这么几个着眼点。 第一,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等制订管理办法。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也有创新的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 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制订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了47条。 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还有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侵犯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赞成或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