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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个人也能开有限责任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2:38 三秦都市报

  据《竞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昨天表示,昨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公司法》,是对现行法律比较全面的修订,对原有条款几乎都作了实质性修改。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此次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在立法上建立了严格的制度。主要设立了
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有五大变化

  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在发布会上备受记者“青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介绍说,修订后的《公司法》与以往相比有五大变化。首先,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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