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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权力可以市场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2:3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行政权力不能与市场主体同台竞争,更不能参与市场分配,否则,就会导致社会不公。这是反对腐败,防止进行权力寻租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清查官员入股煤矿、限期撤股的背景下,提出“哪些行政权利可以市场化”这样的题目,似乎很合时宜。

  但是,笔者提出这样“另类”的命题,恰恰是有着充分的理由: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如果不允许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经济活动,过剩的行政权力如何疏解?2、政
府的公共管理权力也属行政权力,在市场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介入微观市场的协调和管理?3、在不允许行政权力介入的地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如何把过去靠行政权力管理的事务转变为靠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事务?4、如何支付政府行政人员因服务公共事务所应得的报酬?在行政队伍规模合理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行政人员相对平等地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5、在经济社会转轨时期,公众监督机制、司法惩治机制如何适应转轨的形势?

  这一系列问题,都不是单靠“禁止”就可以解决的,也不是单靠大清查(大清查也是行政权力介入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解决的。因此,笔者认为,目前被广泛引用的一种说法———“当前社会不公平,是行政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产生的不公平”,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恰恰是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权力过大”,并不能够全面地解释转轨时期社会公平问题。如果单单依据这样的逻辑去寻求解决之道,恐怕会陷入理想主义的怪圈,或者转而到西方式民主那里寻找药方。

  诚然,作为一个转轨时期的国家,祛除行政力量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参与,释放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改革和制度完善的主要任务之一。但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解决,不能够单打一,搞一厢情愿。首先,应当循序渐进地分离政府的行政权力。健全市场自律组织、中介组织、民间组织等,把一部分行政权力转移给它们。同时,政府裁员“瘦身”,缩减过度的行政权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其次,区分行政权力中的公共管理权力和市场参与替代权力。比如针对

铁矿石价格过高、钢铁等行业严重重复建设、股市过分低迷危害金融稳定等,行政权力参与进去,替代缺失的市场力量,有时是必要的甚至是极其必要的。行政权力尽管不宜在此过程中获得分配,但如果客观上受益,应予以豁免。

  第三,削减过度的行政权力,应当与改革行政人员薪酬体系相一致。共产党人以奉献为本,不能与民争利;是否能够为公众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是考验有无党性的重要标准。但是,如果行政人员的收入与同等社会阶层成员的收入落差过大,行政权力参与或者“曲线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和分配的动机就大为增强,甚至会有禁不止。

  因此,既要讲党性,严格党纪和

公务员纪律,坚决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也要按照“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充分考虑行政人员的分配问题,治标治本兼顾。这是税收政策之外的又一个制度设计问题。

  第四,行政权力完全撤出微观经济活动是不可能的,对此要有清醒地认识。现代国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干预经济。政府的活动靠财政支撑,随着政府干预程度的加深,政府的规模扩大,政府的活动范围加大。公共经济成为整个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不能回避参与微观经济活动。

  第五,加强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各自功能定位和相互协调互动等全方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以指导改革开放实践。特别要研究人口素质和规模、制度传统、民族性格、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最为重要的,是提高涉及公共事务信息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无论走哪一条改革路径,都是适用的。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0月28日 第二版)

  作者:董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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