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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百姓安全用药又多了一道“保护屏”。新出台的《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安全用药存在隐患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数量增长较快,目前,杭州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近2000家,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占药品终端销售的85%,年使用药品约有50多亿,可以说人民群众用药的大部分是由医疗机构提供的。
从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现状看,不少单位的药房、药库、药柜设施简陋、拥挤,有的与生活区、杂物区混在一起,有的药品储存环境阴暗潮湿,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其数量大、网点散、规模小、设施差、药学专业人员少、内部管理不够规范、购货渠道较为混乱,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办法》是我省第一个涉及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共37条,分别从医疗机构的人员与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药品购进和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调配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加以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用药、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堵塞药品管理漏洞
据市食品药品局介绍,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管理只有原则性条款,难以操作,法律责任比较原则,或只有禁则而无罚则,即规定了应当怎么做,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如对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无购进合法票据和购进验收记录,或票据、记录不全者没有规定罚则,不少医疗机构特别是小型医疗机构对药品购进环节不重视,认为有些审验手续可有可无,因此发生药品质量问题。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查处了一起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建德一个体医疗门诊部购进的标示为氟罗沙星葡萄糖注射液的药品无购进记录和票据证明,经药检所检验表明,该药成分实际上是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认定为假药。经查,该批药品是门诊部从上门推销药品者处购得,现金交易,而推销者则是从药品生产企业业务员处购得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经更换包装和药品说明书后,将原本价格较低的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当成价格较高的氟罗沙星葡萄糖注射液出售给门诊部,该门诊部因不重视购药渠道和索要、审查相关票据,而背上使用假药带来的法律后果。
违规罚款最高一万元
我市结合新出台的《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弥补现行涉药法律法规的不足,切实从立法层面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办法》对以下情况都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如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对所购进的药品无购进合法票据和购进验收记录,或票据、记录不全者的;对未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的设施设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都将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使用药品是在药品稽查中经常碰到却又棘手的问题。现在《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使用药品的处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通讯员周春香记者李公阳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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