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设公司合法境外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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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1:39 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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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耿彩琴)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居民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局《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
《通知》还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外汇局负责人士分析说,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不少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面临后续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通知》的发布,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