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港规港矩:幼童不宜的玩具须标示安全警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根据《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的规定,在香港市场销售的玩具或儿童产品必须附加“识别标记”。“识别标记”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列明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全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及其在香港的地址。

  识别标记及安全警告或警诫并无字体大小的限制。不过,识别标记及安全警告或警诫必须清晰可辨。此外,按照《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所指定,而为标准协会采纳的玩具
安全标准及儿童产品安全规格,某些玩具及儿童产品,比如水泡类玩具及家用儿童安全栏栅的安全警告或警诫字体大小,通常不应小于5毫米。

  对于不适合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玩具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必须在玩具上附加警告语句:“警告:内有小配件,不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如果某些玩具是以三岁以下儿童为供应对象的,那么即使附加了警告或警诫字句,也不能免除有关供应商因玩具的细小配件而招致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想查阅香港的玩具法定安全标准,或者有关儿童产品安全规格的规定,可以向位于香港湾仔告士大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的创新科技署产品标准资料组借阅。(来源:金羊网)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