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来水也收“月租费”(地方·聚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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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8:16 人民网-市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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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棠湾镇林旺社区居民沈先生日前致电南国都市报称,他认为三亚中法供水公司对自来水按每月6吨起算是不合理的,这样也不符合国家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中,该供水公司表示按照基数收费是经过三亚市政府、三亚市物价局批准的。 市民质疑:按基数收水费不合理
沈先生介绍,据他了解,他所在的社区每户都是执行此标准,每个月用水不足6吨的按6吨算,超过6吨的再每吨以2元的标准收取,市区每个月还按照10吨起收。他认为这种方式是变相促进用户用水,而且上门服务人员不能给他解释,只是称公司是这样规定的。 公司解释:收水费类似电话月租费 三亚中法供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林女士介绍,安装口径15毫米的水表,每月基数是6吨;口径20毫米的水表,每月的基数是10吨,而且按照居民用水、工业用水等分类,选择多大口径的水表由用户选择。 记者19日下午走访了三亚中法供水公司行政办公室陈经理。她介绍,前段时间该公司还接到了市人大和市物价局转来的市民投诉,他们已经发文作了解释。用户一般情况下日常正常用水每个月用水不会少于6吨,如果出现少于6吨的情况,很可能出现用户在水表上做了手脚,公司还会派稽查队调查。 至于三亚市存在的20%的“候鸟式人群”,即一年在三亚居住二三个月的用户,陈经理说,对他们按基数收费其实也是为了公平,为了整个维护体系正常运转,上世纪70年代称为“养表费”,她说这类似于电信部门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和物业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今年4月20日该公司给物价部门的答复中称:“如果不按照基数收费,该公司一年的损失是60万元,这给企业利益和其他客户利益带来了损害。” 物价部门:收费经三亚市政府批准 记者随后致电给三亚市物价局得到的答复是,该局确实收到了市民的投诉并且转给了自来水公司,该项收费确实是经过三亚市政府下文批准的。 据了解,三亚市人民政府[1993]51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和三亚市人民政府[1995]144号文件《关于发布〈三亚市自来水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份文件,分别就自来水收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记者在《三亚市自来水供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看到,“水表上月用水量达不到起动流量的,应按水表最低额定水量计收。” 律师观点:收费应合法、合理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王红欣律师认为,该公司这种“打包”收费方式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固定电话的月租费是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商讨并由物价部门审批才能收取的,目前在自来水费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收取这种费用。 另据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法律上享有九项消费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尽管按最低用水标准收费是为了供水公司的生存,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供水公司应向所有消费者进行明示,说明多收水费的真实原因,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行。另外,供水公司应将自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置于消费者的有效监督之下,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并把它作为一项义务来履行。 《市场报》 (2005年10月24日 第三版) 作者:洪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