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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开个“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6:5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国家外汇管理局23日消息称,外汇局近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

  《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
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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