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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23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23日消息称,外汇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渠道。
通知明确规定,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
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据悉,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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