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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宪法原则 保障私产安全(经济观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2:4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又有了新进展。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人们注意到,在征收、征用、拆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有了更“利为民所谋”的表述。

  关于征收、拆迁,在三审稿“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四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
的居住条件”。这意味着对城市拆迁居民而言,今后政府不仅要依法给予补偿,还要对其居住条件负责。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项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们对住宅建筑用地70年大限的忧虑。另外,四审稿还对有关社会团体的财产、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物业纠纷、担保物权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从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以来,如何将“保护私产”这一“破天荒壮举”的宪法原则具体化,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而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

物权法,则被认为是最能体现该项原则的法律。2005年7月10日,我国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从一审、二审、三审,再到如今的四审,这部法律草案在审议中不断完善。

  诚如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所言,物权法体现出“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物权法草案的历次修改,无不是“汇八方意见,集百家智慧”,都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正确处理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很好地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对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再度提高了老百姓拥有财富的安全感,从而也使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得到了更大程度的调动。

  据透露,物权法草案还将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五审,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有望于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可以期待,经过数轮充分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届时将得到顺利通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制度出台之后的核心问题是执行,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之路依然漫长。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0月24日 第二版)

  作者: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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