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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首次来华研讨政府采购协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8:05 经济参考报

  由WTO秘书处、商务部世贸司共同举办的WTO《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9月底在北京静悄悄地召开。在两天的研讨会上,WTO的官员成了主角,WTO知识产权司参赞罗伯特·安德森先生和科齐·奥塞拉先生用一天半的时间,详细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背景、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条款。这是中国入世后首次举行的《政府采购协定》高端研讨会,也是WYO官员首次来华介绍WTO《政府采购协定》。

  来自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水利部、铁道部等部委的相关政府官员,各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共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听取了WTO官员的介绍,并就有关问题同他们进行了研讨。

  政府采购扮演重要角色

  据罗伯特·安德森先生介绍,政府采购在国际、国内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数据显示,政府采购活动在很多国家中,大约占据了GDP的15%至20%份额。一方面,政府采购代表着政府消费和经济活动的重要部分。因为政府采购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中心,其标的物涉及到医药、国防、机场、铁路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还带有很大的政治利益。一些国家通过政府采购,达到国内的社会发展目标,以促进本国工业进步和社会发展。

  罗伯特·安德森说,最初《政府采购协定》并没有进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也被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后来,自1947年始,不少成员感到,不完善、不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成了国际贸易和国际采购的一块绊脚石。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大家对破除这种阻碍的要求就愈显迫切。上世纪90年代的数据显示,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大约占据了每年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的30%,接近世界GDP的7%。

  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成员同意对政府采购的内容进行谈判,并希望在首回合谈判中达成一个文本性的协定。1979年,第一份《政府采购协定》诞生,并于1981年开始执行。后来该协定经过三次修改、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最后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后,《政府采购协定》的24个条文和4个附录完全成形。《政府采购协定》目前共有38个成员。

  公开非歧视是灵魂

  “公开竞争、透明度、非歧视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灵魂。”罗伯特·安德森先生说,在当前资源稀缺的世界大环境下,政府采购的有效性是每个政府采购体系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公开、平等的竞争、非歧视的采购,被普遍认为是最有效、最合理地利用政府性资金的途径。

  他说,公开竞争、透明度包括的范围很大。例如,成员应公开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个案采购时要通知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此外,招标时的语言、程序、时间限制等内容,都不应该排斥竞争。《政府采购协定》提出的是公开性招标,应尽可能地覆盖到更多的供应商。但是,它也同意一些成员通过可选择招标和有限制招标来进行招标活动,这些都需要公开说明情况。

  非歧视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大致相同,是指每一个成员无条件地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其他成员的供应商提供不低于给予提供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国内供应商的待遇。如果某一个成员的采购活动列入了附录中,其政府采购行动就要受到非歧视原则的管辖。

  争端解决机制很自由

  “对于争端解决机制,《政府采购协定》并没规定具体细节,给予了成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罗伯特·安德森先生说,《政府采购协定》只规定了争端应由法院或一个真正独立的审议机构进行审查,保证其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而没规定成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而灵活权更多地体现在争端的范围上,他举例说,像供应商不知招标公告,或某一采购实体作出过高的要求,或供应商没有能够进入招标范围等等事项,都可以向审查机构申请审查。至于审查后的结果,是停止合同授予、或是重新招标邀请、还是将合同授予另一个承包商,都可由成员自行规定。

  他反复强调,争端解决的目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惩罚。合同双方相互尊重利益和价值取向,一般通过磋商、谈判都能解决争端。据他介绍,大多数情况下,在专家组做出决定前,合同双方已主动解决了争端。从《政府采购协定》1994年生效后,到目前为止,仅有3例争端出现,一例是欧盟诉日本购买导航卫星案,一例为欧盟和日本诉美国一州法律违背了《政府采购协定》的精神,还有一例是美国对韩国机场的非违反之诉。

  优待发展中国家成员

  不少发展中国家都不敢、也不愿意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他们担心,加入后本国产业会受到巨大的冲击。科齐·奥塞拉先生解释说,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政府采购协定》早已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充分的考虑,在《政府采购协定》中分别列出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补偿、例外三个条款去排解他们的顾虑。

  科齐·奥塞拉先生说,发展中国家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可利用这三个条款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可采取高限额规定,以后再逐渐降低限额;甚至可以约定,在加入协定时不一定达到标准,而在一定期限后逐渐符合约定。补偿则是指通过当地含量、技术许可、投资要求、反向贸易或类似要求等手段,用以鼓励当地发展或改善国际收支帐户的措施。《政府采购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考虑本国发展因素时,可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WTO希望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政府采购协定》中,促进世界大市场的形成,而不是以此为之设限。”

  乐观的18个月谈判时间

  罗伯特·安德森先生介绍,《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简短、明晰,WTO提供的一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预设时间表也显示,从递交加入申请开始,到政府采购委员会做出决定,时间大约为18个月。

  但是,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据他介绍,《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虽然局限于双边或多边,但是WTO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都应成立工作组,由他们来审议申请加入方的信息,并对其出价作出审议。与此同时,申请方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交申请时,其出价将面临着其他成员的质疑,申请方也必须一一回答这些提问。“质疑、提问、回答、审议,都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他认为,18个月是一个非常乐观的时间表。而中国加入的过程比较复杂,所需时间肯定要比其他国家多。

  据罗伯特·安德森先生介绍,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需提供以下7个文件:一是中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二是中国当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例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三是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的问题;四是国内政府采购的程序;五是透明度原则;六是招标质疑问题;七是其他事宜,例如利用信息技术、办理政府采购的机构能否提供询问或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曾亮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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