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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昨日,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届时,小区业主将有望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维护业主的所有者权益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居民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也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主要由居民个人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业主大会将行使管理权
据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中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均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之间形成共同意志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代收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而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滚存使用。
全文可上网查询
这位负责人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询。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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