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奇诉杭州永和案望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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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0:39 东方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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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和豆浆”和台湾“永和豆浆”到底谁侵犯了谁的权益?昨天,这一纷乱的商标纠纷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1985年,林炳生在台湾地区注册了“永和豆浆”商标,批量生产永和豆浆并开设连锁店。1995年,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永和YUNGHO”及“草帽脸”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豆浆”等商品。5年后,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获得“永和豆
去年10月,上海弘奇在考察加盟商时发现,杭州永和餐饮有限公司的网站和8家分店的店面招牌、食品包装及商品价目表上,均突出使用了“杭州永和豆浆”或“永和豆浆”的广告语。今年2月,上海弘奇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杭州永和告上法庭。但5月份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杭州该餐饮公司已被注销,其主要股东林云斌等人新组建了杭州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此,上海弘奇决定将被告变更为林云斌、郑美红和吴秀笔三人。 永和国际连锁集团法务经理谷东燕认为,上海弘奇是和台湾永和一脉相承,拥有“永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且以豆浆为主的产品和形象已为公众熟悉。杭州永和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经营和产品得到了上海弘奇的支持。且林云斌等人明知公司已经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非法处置公司净资产,导致公司在诉讼未果、债务未清偿情况下被注销,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海弘奇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赔偿包括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万元。 杭州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育新、朱铭华认为,该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字样属合理使用企业名称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杭州永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小吃以及饮料的零售服务,两者不存在类似的可能性。即使侵权行为成立,但赔偿额度也不应达到30万元之多。在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建议双方接受调解,由于被告方律师未接受相应委托,双方答应在两个星期之内尝试庭外调解。 作者:早报浙江专稿 戴虹红 钟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