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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最后保护网逐渐显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09:24 解放日报

  尽管任何一家企业都有生老病死的可能,但金融机构的死亡,有其特殊性。金融机构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钱袋子,一旦某家有风吹草动,很可能在社会上形成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金融机构能否顺利退市的关键在于,谁来为破产托底?

  金融改革的深入,使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与国家信用的脱钩成为大势所趋。面对日益加剧的经营风险,金融机构急需给广大消费者树立一种新的信心保证:即使遭遇破产,存款
人、保单持有人、证券投资者等普通民众的利益也能得到全部或部分保障。

  于是,新的保护网开始逐步显现。保险业先行一步。今年初,保监会宣布,将在保险业中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的体制在保险业领域被率先冲破。上月,央行在大连举办存款保险国际论坛,开始探讨在国内银行业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就在“十一”前夕,有关部门正式披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酝酿了数月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宣告诞生。

  谁来为破产托底

  银行有没有可能破产?保险公司可否退市?

  这些问题听起来似乎很幼稚,但事实却并非

  如此。因为尽管任何一家企业都有生老病死的可能,但金融机构的死亡,有很大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钱袋子,一旦某家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在社会上形成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金融机构能否顺利退市的关键在于,谁来为破产托底?

  在国内,政府财政资金,一直在充当这种“最后保护人”的角色。一方面,国有资本一直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普通消费者心中,金融机构的信用,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政府信用。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于是,长期以来,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都形成了思维定式:金融机构不会破产,即使面临退市,国家财政也会充当最后保护人的角色,而且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退市造成社会动荡,政府资金往往会给已经资不抵债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注资进行重组,使其重新“活”起来。

  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目前,

商业银行的股本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从政府的一个附属产业,蜕变为独立运作的商业化机构。在产权日趋多元化后,财政资金已经不适合承担最后保护人的角色。与此同时,在
中国经济
全球化的进程中,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在不断扩大。2006年,国内金融业将全面开放,金融机构会面临来自外资同行更为直接和激烈的竞争。还有,混业经营逐渐破冰,利率市场化加快,这些都考验着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在此环境下,一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很可能无法在竞争中继续生存,需要退出市场。

  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拥有一个平稳的退出机制,在风暴来临时稳定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那么,当财政不再适合担当“最后保护”,金融机构必须寻找另外一张保护网。

  编织最后保护网

  新的保护网已经开始编织。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些制

  度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在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和倒闭风险时,使普通百姓的利益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例,就是在银行业中设立一种保险机构,强制性或自愿地吸收银行缴存的保险费,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风险,那么存款人可以从这个保险机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国内的保险保障基金,由各家保险公司缴纳后统筹使用,一旦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公司的资产又无法全额履行其保险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因此,尽管名称和运作模式不同,但总体的方式,都是各家商业金融机构缴纳一定资金,在行业内建立一种统筹保障制度,给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提供“最后安全网”。

  这种制度在国外早已有成功的先例。专家告诉记者,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上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时期的美国,当时银行大面积破产,使无数存款人的血汗钱一夜间化为泡沫。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存款强制保险制度,此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美国模式,在金融体系中引入类似的保险制度。在保险业,不少发达国家也大多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破产已经是国内金融业不可回避的话题。而一道道的保护网,其实也在预示消费者,金融机构的破产并不遥远,保障网正是在为这些可能出现的破产营造良好的托底保障环境。

  潜在的道德风险

  然而,这些保护网也带来了新的困惑。一个最终保护者的存在,是否会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

  无论是银行业的存款保险,还是保险业的保障基金,其实都隐含着行业共同承担风险的“统筹”意味。从理论上说,这种行业统筹是合理

  的。因为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不同,一家机构的问题很容易动摇百姓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因此保护网的存在,可以起到屏蔽作用,使金融机构避免“一损俱损”,因此这笔“信用费”理应由行业共同分担。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另一种风险:由于最后保护网的存在,反而刺激一些公司不顾经营风险,采取冒险甚至赌博策略盲目扩张。“反正出了问题由‘行业统筹’托底”———这种心理暗示很可能成为金融风险的策源地。另外还有一种风险,一旦发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拥有最后保护网的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资金的集中避风港,最终使这些机构不堪重负。比如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存款人很可能选择将资金全部存入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使风险迅速向这些银行集中。

  预防这些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最后保护网的制度设计是一个关键。其一,新的保护网,不应该像过去的财政资金那样承担全部的保护义务。它提供的应该是一种有限度的保护,既能防止一家企业的风险波及整个行业,又要使机构感到压力———稳健经营的责任依然在机构自身;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又要使人们意识到保障网只能规避部分损失。其二,既然是行业统筹,就涉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义务分割关系,一般来说,规模小的机构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规模大的机构虽然发生风险的概率较小,但一旦发生风险,要赔付的数额却相当惊人。如果权利和责任相匹配,谁该出更多的资金?在国内,大小金融机构之间在这个全新领域的博弈才刚刚拉开序幕。

  2004年6月,新的企业破产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破产将进入立法程序。在这种背景下,酝酿多年的诸多保护措施纷纷提速,但是面对潜在的道德风险,面对刚刚拉开序幕的博弈,这最后保护网具体方案的成型,可能还需要不短的时间。

  本报记者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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