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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10月1日开始在生产领域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17: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企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企业生产且标签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

  针对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10月1日之前无法用完的情况,为减少企业损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申请延期使用符合原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核准,并根据企业库存标签数量和生产能力,同意部分企业库存食品标签可以延期使用,并确定了延期使用期限,但延期使用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延期使用的标签已在国家标准委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布。

  国家标准委强调,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要求的,如复原乳的标识标注,企业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要求,不符合的也不得延期使用。(记者刘菊花)(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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