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银行承诺保底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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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12:00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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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据新华社电 银监会29日发布消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办法》和《指引》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允许销售 保证收益产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客观地说,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 五方面保护 投资人权益 《办法》从五个方面体现了对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二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理财资金,除对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四是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并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五是要求商业银行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