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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高息揽储 最低罚5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3:2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办法》和《指引》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对于《办法》中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焦点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
,变成高息揽储的工具。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

  同时,《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
理财
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银监会
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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