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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昨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存在一些争议,《办法》中为什么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答: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
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客观地说,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
问:如果仍有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理财业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如何体现的?
答:《办法》从五个方面体现了对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二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理财资金,除对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四是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并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五是要求商业银行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据新华社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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