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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吴君强29日北京报道】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公布没有揭牌仪式,没有祝贺花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今天在证监会大楼四层“悄悄”开业,但市场反应“热烈”,大盘今天冲高了24点。
今天,在证监会所在的富凯大厦的四层,工作人员匆忙的身影频现,有的在填写清单,要为董事购买办公桌椅,有的发放证券投资风险的读本。因为公司刚刚成立,工作人员的名片都没有印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今天同时发布。《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已于今年6月30日联合出台。
据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基金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于9月27日召开,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来自证监会、央行、财政部等单位的8名董事已经赴任,但1名独立董事目前还没有人选。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处置办公室主
任陈共炎出任董事长,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公司不设管理层。
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公司目前还在摸索阶段,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所有的基金都是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据介绍,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笔资金为63亿。
人民银行将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国务院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定了680亿元的额度。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同时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证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管理办法》要求,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30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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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呈现三大特点
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证券公司因关闭、破产退出市场时,挪用、侵占的投资者资产,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收购。
运用以“稳健”为原则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将负责基金的资金运作,为非营利的企业法人,由证监会归口管理。运作中将充分体现“稳健”的原则。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正常投资风险损失不受保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投资者的正常投资风险损失不受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收购范围,由投资者自行负担。不过,债权人也可以不接受收购,而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30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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