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谈公司法修订 设立一人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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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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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从事经济法学、商法学教学和研究。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国有独资公司方面的规定,但没有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公司法最新草案增加了设立一人公司的内容。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草案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一人公司的立法理由是: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特别是要求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当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突出了个人创业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人公司的风险,可以说是既尊重现实,又利于防范公司风险。 对此,我有如下不同意见: 1、现行公司法有国有独资公司的提法,为什么不沿用独资公司的概念?本人一向主张,要改国有独资公司为独资公司。理由是,公司法不应过分突出所有制色彩,专门规定国有的独资公司,有给特殊待遇之嫌疑。规定独资公司,并不影响国家设立独资公司,同时也解决了其他主体设立独资公司的法律空缺。如各种企业法人设立独资公司。 2、中国暂时不具备开放自然人设立独资公司的客观条件。主要是缺乏信用体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不守信用的现象相当严重。允许一个自然人开设公司,会大量增加公司数量,活跃经济生活,但公司质量将会发生严重问题,控制违规的成本将会大幅度上升。我们还无法想象,如果相当数量的自然人不诚实经营,借款不还,说破产就破产,经济的秩序会如何维持?!我个人认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缓行,待诚信体系建立起来再考虑。可先开放单个企业法人设立独资公司。 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与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均衡。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分行业,统一规定是3万,而且可以分期缴纳。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10万,且要求一次性缴清?如果大家都规避这样的规定,意欲少注册资本,挂名股东就会大量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既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无论是3万还是10万,都应当统一。 4、关于连带责任问题。发生连带责任的缘由不仅仅是个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还有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关联交易、不按规定分红等情况。如果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开的(事实上是投资人容易证明,而他人是难以证明的),但在其他方面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个人要否承担连带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5、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按照成熟的公司法理论解释,要否定法人人格,那就不仅仅是负连带责任的问题,而要负担无限责任的问题。 鉴于以上的看法,我认为有必要认真地、全面地研究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并审慎地加以选择。《公司法》修改要体现顺应潮流的特点,但从修改幅度上看,应该循序渐进,而不能一味追求飞跃。(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