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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5年9月24日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第二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刘国胜、监事万建新因出差未出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经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2005年9月24日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股份”)和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房产”)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广汇股份与广汇房产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并审阅有关资料后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可行的、合法的,也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1、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广汇股份此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既可以解决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又能够突出企业核心

竞争力,而且能够加快公司液化天然气和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2、本次交易的可行性

  广汇股份出售股权,获取资金,是可行的。

  3、本次交易的合法性

  (1)本次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2)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已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意见。

  4、本次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次交易的定价,既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维护了股权受让方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独立董事对此次交易的判断均以公司和上述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本独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伪性责任。

  依据上述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此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会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

  独立董事:吴晓求、吴长春、王立彦、唐立久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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