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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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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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2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延良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受托人共6人,代表股份13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1600万股的61.1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2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20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