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不全错失抵债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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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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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须还钱,无钱以物抵,深谙此理的王先生放心地接受了他人用来充抵债务的股权。不久前,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拥有丫卜保健公司的9%股份,公司股东身份有效。但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股东身份取得的程序上存在致命漏洞。 2001年9月17日,上海丫卜保健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合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2005年7月26日,王某为股权纠纷起诉到法院,他诉称在2001年8月8日,丁某曾以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他所在单位借款,在不知电子有限公司被吊销的情况下将钱款借出,之后丁某在无法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变通邀请自己去丫卜保健公司上班,并承诺将公司9%的股份给自己。为此,王某认为自己打的是股权转让官司。 法庭上,丁某辩称股东会议决议只是当时个人意向,并未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签字的其他人也不是公司股东,认为转让不成立。丫卜保健公司也认为,不能因丁某的个人债务,而把公司股份抵偿给王某,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是以发起人设立公司,取得原始身份或者以受让原始股东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作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原始股东仍然是丁某和孙某,公司股东股权至今未发生过变化,而王某以受让取得过股东身份,但这一主张始终没有得到原始股东以及公司的认可,也没有作过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王某向法院举证的公司股东会议的文件,虽名为股东会议,但王某无法举证是如何取得股东身份的,更何况王某的主张遭到丁某和该公司的否认。王某仅凭公司股东会议文件,无法达到能证明他的股东身份,遂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的认可。 法官点评: 股权拥有合法化备案环节不可少 股民手中持有某公司的股票,才能称得上是这家公司的股东,若说有差别,只不过是大小股东持股多少的区别。可那些未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作为股东可以是企业的内部职工,也可以不是企业的职工,但关键具有股东身份,不仅要在股东大会上取得一致或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并记录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更要在工商登记变更中予以记载。 股东身份取得的途径可以是原始股东,也可以是接受别人的股权转让成为股东,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股东的身份取得,一定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方为有效,而绝不是所谓开了股东会议,就可以用股权抵债来取得。 作者:李鸿光 (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