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中天庄家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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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10:55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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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据新华网 贵阳市中级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刘志远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一案。兴业公司原副总经经刘炼同案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6月,兴业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及副总经理刘炼作出运作计划,
1999年2月,贵阳市市长办公会同意由兴业公司收购中天公司国有法人股后,兴业公司和刘志远就开始着手在二级市场建仓“中天企业”股票。2000年9月12日,将股票简称由“中天企业”变更为“世纪中天”。 从2000年起,兴业公司、刘志远及刘炼以多种方式融资28.43余亿元,并先后在104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用于操纵世纪中天股价。 兴业公司和刘志远采取不转移所有权,在自己控制的账户内进行自买自卖(即对倒)世纪中天(000540)股票来增大交易量等手段拉升和维持股价。同时,发布虚假盈利、资产重组和分红派送的信息等手段,并利用虚假公司进行融资后,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控制操纵这只股票交易价格。 在他们操纵下,世纪中天股价自1999年5月至2003年4月由每股收盘价9.08元拉升到每股65.07元,涨幅高达716.6%。刘志远被监视居住后,造成“世纪中天”股票崩盘,从同年4月16日开始至同年5月13日连续十个跌停板,收盘价从19.42元跌到6.77元。在此过程中,刘志远等人通过操纵世纪中天股票价格,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共计19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世纪兴业公司、刘志远及刘炼目无国法,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利用信息优势、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致使股票异常波动,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 本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