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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幼鸣
笔者近日撰文认为,于股权分置改革尚待完成背景下,今年年内修订《证券法》时机不对。
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和长效性。股权分置改革牵一发动全身
,系对证券市场利益关系的大调整。现在“后股改时代”会呈现什么新格局,谁都无法预测清楚,何不等到它们的基本面貌浮出水面后,再行出台新法?二是对行政部门的立法主张需要甄别。现在正进行的市场改革由行政力量主导,说到底是以“新的政策市”破“旧的政策市”。直接监管部门话语权空前地大,同时其他部门也正竭力在调整中维持和扩大既得利益。行政主导模式正“火红”着,而不少部门主张不过是权宜之计,有的甚至属于“以毒攻毒”性质,如果把它们写进法律,将给市场发展留下后患。眼下甄别部门主张有难度,不如放一放、冷一冷。三是法律修订的紧迫性并不显著。股权分置改革脱离法律支持启动,其做法已经超越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等事宜事关市场正常发展,确实需要增加具体法律条款,但在这些方面,很难说现行法律法规一片空白。如果部门间有效协调,是可以依法作为。
今日再论《证券法》修订应当押后,笔者把考量和审视的出发点具体锁定于代表公众履行立法职责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场上。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角度出发,以上依据之外,还可得出另一些可以毅然推迟《证券法》修订理由。
首先,需要看到,就《证券法》修订而言,2003年即开始启动,当年无进展、2004年仅作微调,人大方面不必感到有什么压力,乃至自我加压,硬要在2005年完成立法计划不可。因为这客观上是由证券市场问题的复杂性所导致的。
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法律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法律可以梳理乱麻,但不是万能的,如果所调整对象缺乏最基本的稳定性,那么立法者有理由等待立法时机。在一定意义上,立法活动内含有保守性要求,这在经济立法上反映得比较突出。面对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立法者更需强化保守性自觉。
第二,吸取证券立法过程中的历史教训,人大方面也不妨继续放缓《证券法》修订。不得不承认,于立法史,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几乎是一部最不受尊重的法律。通常的说法是,由于其出台于亚洲金融风暴的特殊背景下,限制性条款过多。这实质上是比较表皮的解释。究其深一步的原因,在于代表监管部门主张的一派意见没有占上风。
如果作类比,眼下同样是特殊时期,所不同的是监管部门主张占了压倒性上风。在此状况下修订法律,不能予以平衡,极可能重复1998年教训。现在失语的群体未必一直会失语,届时权威性受损的是新《证券法》;如果又一次因为“严重脱离市场实际”,修订后的《证券法》再作修订,将直接影响人大及常委会声誉。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段时间以来,人大自我施压年内完成《证券法》修订,监管机构官员则演讲法律修改后有什么新内容(表现得以立法者自居),而其他市场相关各方面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缺乏议论热情。这不是正常现象,其甚至隐含着新《证券法》一旦颁布,再作批评的集体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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