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反倾销 有权请求组织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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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1:3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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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保护企业及经营者权益 本报讯记者 施建 实习生 赖丹花、邹今报道:昨天,《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广东省十届人大第20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抽检贵重样品应当归还或给予补偿,企业有权请求协调反倾销应诉等等,广东的企业经营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
昨天,广东省经贸委主任陈冰在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条例(草案)》的制定说明时表示,2004年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现象,《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在起草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并被起诉的,企业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此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在企业提供的资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但涉案的财务、办公场所除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企业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