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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管理办法》规定,10月1日起,教育储蓄可按不同的学习阶段分别享受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办法》还从教育储蓄的额度、免税证明的管理以及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学校、银行、储户的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高中本科硕士博士期可分别享受一次免税
《办法》在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但与此同时,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免税证明由国税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
针对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明确,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通过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违规为储户免税学校银行储户三方挨罚
《办法》还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银行和储户,将被严厉处罚。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处以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即银行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重复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储户,除了要按规定征收利息税外,还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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