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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首次挑战农资霸王条款(曝光·聚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7:52 人民网-市场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在京公布了2005年五大农资霸王条款。这是中消协首次挑战农资经营中的霸王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1 强制农民在15天内做种子发芽试验,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霸王条款:种子包装袋上标明:“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
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经营者单方规定种子是否合格,农民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发芽试验为限,将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于农民身上,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作出鉴定。如此规定显失公平。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种子标签必须标注质量指标。在种子销售中,经营者依法应当对自己提供的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理应进行赔偿。经营者以此条款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2 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加重了农民的举证责任

  霸王条款:“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点评农民只要能够证明其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是从经营者处购买,经营者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规定加重了农民索赔时的举证责任,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应属《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3 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索赔权

  霸王条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因经营者违约,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显然不止种子价款。该条款以所谓环境影响等外因为借口,规定“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农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4 “本品种售出,不负任何责任”剥夺农民的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换及赔偿损失。此条款单方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为无效条款。

  5 违反国家农机三包规定,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

  霸王条款:某农机具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产品自出售之日起半年内,凡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实行免费保修服务;产品自出售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确系产品制造问题,经维修部门维修3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负责给予包退。”

  点评该农机产品说明书上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三包规定,有意缩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多数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为2年),并将退货的条件由修理两次增至3次,明显低于国家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三包权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那么,面对农资霸王条款,农村消费者该怎么办呢?记者采访中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副主任任静时,她提醒农民购买种子应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索要发票、信誉卡或购买凭证,发票上应注明购买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种子等级;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少量种子原品。

  《市场报》 (2005年09月21日 第三版)

  作者:本报记者 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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