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公司情况特殊股改复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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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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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外资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原则,依旧不很明朗。这给这些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困惑。 按《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含B股、H股、S股的A股上市公司,情况复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这里,所包含的意思至少有两层。第一,是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它不涉及由B股市场相关股东,更不涉及由H股或S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H或S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B股上市公司中,非上市外资股被安排在B股市场上市。按《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并不由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B股股东支付对价。H股或S股市场则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非流通股都会在A股市场上市。第二,它不要求和禁止非流通股东向外资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一般来说,A股市场相关股东的协商,主要是协商双方的利益平衡。外资股股东没有发言权。但A股市场相关股东非要高瞻远瞩,胸襟宽广,充分考虑外资股股东的利益,也是允许的。我们要解决非流通股A股市场的流通问题,但要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这样,就给含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改革方案留出一定空间。 作者:周到 (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