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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2日复牌。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2日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接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召开投资者座谈会、电话咨询、发放征询意见函、举行网上交流会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协
商。在充分尊重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如下: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本次调整主要调整对价数量,具体为:

  原:“按照每10股送3股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为总数900万股股份,对价的来源由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

  现调整为:“按照每10股送3.5股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为总数1050万股股份,对价的来源由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方案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3、方案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精工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修改对价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对价方案的行为合法有效;精工科技根据修改后的对价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客观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2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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