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10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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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2:58 东南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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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
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全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