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药店将分信用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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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2:34 舜网-济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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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0日讯(记者傅晓峰)我省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达到80%以上,逐步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我省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通过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统一悬挂经办机构颁发的资格认证标牌,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达到80%以上,保证营业时间
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个人账户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消费,不能用于食品、保健品及其他日用品消费支出。 我省要求,各市要逐步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将信用等级与质量保证金挂钩,以引导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恪守诚信、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定点零售药店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良性运行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