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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支持票据质押业务的发展。业内人士称,该《通知》将简化银行间票据转贴现的手续,对票据查询也作了相应规范,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
该《通知》共分五点,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核、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将从10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票据业务的较快发展,使得票据市场正逐步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已成为企业支付和融资的理想工具。为了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央行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兴业银行的阮超认为,新规定将大大简化银行进行票据转贴现的手续,让操作更为简便、直接,这给银行带来很多好处,也将促进票据的流通。
央行还进一步规范票据质权的行使方式,以期支持票据质押业务的发展。近年来,票据质押因其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而使用日益频繁,为解决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直接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票据质押的操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家银行的做法各异,因票据质押而引起的结算纠纷时有发生,由此影响到质押业务的有效开展。《通知》对质押到期后质权人如何将票据退还出质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还有条件地放开了商业汇票的兑付限制,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结算需求。目前,各企业单位出于结算便利和自身资金管理的需要,普遍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为既便于存款人办理结算,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又防止不法单位逃废银行债务和个别银行截留他行资金,《通知》明确,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记载的开户银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载明银行的系统内任一开户分支机构收取票款。
2005年6月,大额支付系统已经在全国投入使用。为提高票据查询效率,央行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实地等方式查询,有效拓宽了票据查询的渠道,将有助于打击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金融犯罪行为。
最后,为了遵循票据法律制度,防范付款人兑付的风险,坚持谁办业务、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通知》明确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只能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
央行表示,票据业务相关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繁荣票据市场,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支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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