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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23亿元人民币的百事股权归属案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这场历时5年,历经上海高院、最高院四次审判的股权纠纷有望在近期画上终止符。
由于涉及数亿国有资产是否归属私人家族,以及陈氏家族以17万元隐名投资增值1300倍诉争主张2.23亿百事国有股权的传奇色彩,使本案受到各界的关注。
案件的起因缘于上海国资办在1998年对一家已经注销了6年的公司做出的一份出资认定书。该认定书称,陈氏家族在1984年对百事公司原中方股东———益康公司有17万元的原始出资,并将注销前属于中央企业中国北方公司所有的益康公司权利变更认定给陈氏家族。
益康公司曾是上海百事公司的中方投资人,1984年由海军在上海投资成立,1986年被转让给中国北方公司。1992年中国北方公司安排益康公司将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转让给上海闵联公司,并注销了益康公司。
2001年,上海百事公司总经理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上海闵联公司1992年受让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行为构成侵权,要求闵联公司返还上海、南京、武汉3家百事公司价值2.23亿元股权和收益。
海军在诉讼中表态,益康公司是海军投资,属于国有资产,没有私人投资。中国北方公司在诉讼中表态,上海国资办1998年批复是在中国北方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作出。中国北方公司是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中央企业,益康公司属于中央企业系列的国有资产,上海国资办无此行政权限。
案件经历上海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共四次审判。2002年上海高级法院曾一审以“原告主张闵联公司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陈氏家族败诉。但2005年5月上海高级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发生逆转,陈氏家族获得胜诉。
上海高级法院对这起侵权案件作出的重审判决并没有判决惟一被告闵联公司侵权,而是以判决案外人中国北方公司侵权,闵联公司取得上海百事股权无效的理由,判令返还28%上海百事股权给陈氏家族,陈氏家族还相应获得武汉百事的股权。
重审判决还将确认给原告陈氏家族的38%上海百事股权中的10%判给侵权案件的败诉方闵联公司作为利益平衡。
日前,中国北方公司因为不是案件当事人,却被重审判决认定侵权,已经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认为“上海高级法院在未通知我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将我司认定为侵权人并处理了我司的实体权益,严重侵害了我司的诉讼权利”。中国北方公司同时向最高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
上海国资办的批复是否有效?当年陈氏家族的出资是否属实?案件的两大焦点将决定着百事巨资股权的归属。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9日 第三版)
作者:本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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