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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其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据新华社电 因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披露有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深交所昨日对金城股份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开谴责。经查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自上市以来至2001年度,由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部分产品,金城集团未能及时偿还销售款项,截至2002年12月31日金额为43480万元。此后,金城股份为了掩盖资金被控股股东巨额
占用的事实,由金城集团取得临时贷款在会计期末偿还上述欠款,随后金城股份将款项划回金城集团,2003年、2004年、2005年1—5月划给金城集团资金的发生额分别为11.41亿元、10.51亿元和5.57亿元,其中实际向金城集团提供医疗、环卫等非经营性资金分别为5688万元、3290万元和1091万元。截至2005年5月31日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为57593万元。对于上述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金城股份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金城股份因被担保人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涉及担保金额6689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认为,金城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金城股份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廖卫东、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原毅军、安庆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予以公开谴责。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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