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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1.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自上市以来至2001年度,由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代销部分产品,金城集团未能及时偿还销售款项,截至2002年12月31日金额为43,480万元。此后,金城股份为了掩盖资金被控股股东巨额占用的事实,由金城集团取得临时贷款在会计期末偿还上述欠款,随后金城股份将款项
划回金城集团,2003、2004、2005年1--5月划给金城集团资金的发生额分别为11.41亿元、10.51亿元和5.57亿元,其中实际向金城集团提供医疗、环卫等非经营性资金分别为5688万元、3290万元和1091万元。截至2005年5月31日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为57,593万元。对于上述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金城股份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2.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金城股份因被担保人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涉及担保金额6,689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城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6.3、10.2.4、10.2.5、10.2.8、11.1.1、11.1.2条的规定。
金城股份董事廖卫东、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原毅军、安庆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金城股份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金城股份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廖卫东、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原毅军、安庆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9月1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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