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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济南市实行的是明码标价,但标价和实际售价不同让不法商家“宰客”、“欺客”,使得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其中,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一种欺骗性的价格行为。价格欺诈具体表现在哪?物价部门作出解释。
据了解,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包括,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使用欺骗性或者诱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此外,物价部门介绍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做出行政处罚,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任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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