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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3:10 东南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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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可在境外运用 相关实施细则已出台 据新华社电中国保监会11日对外宣布,保监会积极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这是在去年颁布《
《细则》分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是保监会支持国家汇率改革,培养保险资产全球配置能力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保险业外汇资产已超过100亿美元。这主要来源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三家保险公司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此外,还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吸收的外资股份以及外币保险业务积累的外汇资产。据悉,《细则》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保险外汇资金允许投资境外股票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允许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海外无碍境内市场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并非市场上一些人理解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的试点形式,它不涉及人民币兑换问题,更不存在抽走资金影响境内资本市场走势的问题。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QDII的最大特征是集合境内人民币资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而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部分都是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资金,不存在人民币兑换的问题。保险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是不同的两类资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并不涉及抽走资金,对境内资本市场的人民币资金没有影响。(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