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应建立自主可持续发展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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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0:02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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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姜业庆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竞争日趋激烈”、“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仍然显得单一”,记者在最近的采访过程中不时会听到这种反映。 那么,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到底该采用怎样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就此问题,记者
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应本着“一行一策”原则 到目前为止,政府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及其调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形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某些领域出现激烈竞争的局面。如国开行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至直接投资、债券承销、财务顾问、基金管理等投资银行领域,在电力、高速公路等行业出现与商业银行直接竞争现象。进出口行的业务范围已扩展到海外投资、向进出口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等。 与国开行和进出口行成为对照的是,农发行的服务领域却过于狭窄。自1998年以来的6年中,农发行一直作为专营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机构。随着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粮棉市场全面放开,农发行的业务活动受到很大限制,贷款规模明显下降,职能单一的问题愈发突出。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张承惠指出,应本着“一行一策”和保证现有政策性金融体系基本稳定的原则,适度调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未来市场定位,使其在不同领域以不同形式发挥作用。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允许其参照德国复兴开发银行、韩国产业银行的模式,建立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开拓新的政策性金融领域;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继续保持和强化政策性,拓展在进口和海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方面的服务领域,国家在资本规模、风险化解、财政补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了要调整职能、扩展业务范围以外,更要将其纳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统筹考虑其职能和地位,并解决好机制落后和风险控制能力低下等问题。 张承惠认为,现有政策性银行的改革目标应当是,体现国家经济战略,具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市场业绩,分工合理,具有充分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非营利性机构。改革的重点,一是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地位、责任和权利、任务和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以确保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要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外部约束和考核机制、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实现政策性银行的稳健经营和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架构和考核制度,建立负债规模控制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这类机构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运行。 政策性金融应建立自主可持续发展模式 张承惠说,在我国政策性金融体制设立的初期阶段,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模式实际上都是“准财政方式”。这种模式不仅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大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而且由于难以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而无法实现良性循环。在缺乏对经营管理人员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还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而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最终还是落到财政身上,结果是既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又使财政不堪重负。如果继续采用传统的经营模式,政策性银行将很难持续。 国家开发银行近年引入“开发性金融”的概念,是一种将国家信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安排。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根据我国市场体制建设中新凸现的矛盾与缺陷,根据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产业升级时期出现的新问题,不是仅停留于政府原先制定的“两基一支”领域,而是及时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在贯彻政府支持“两基一支”的战略意图下,寻找“两基一支”业务在新的发展阶段的新表现。 因为,政策性金融应建立自主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政策性金融该不该赢利 张承惠认为,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同样存在“好银行”和“坏银行”的差别。“好的”政策性银行通常以国际一流银行为努力目标,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有一套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普遍达到国际先进银行标准,可以在国际市场以低成本筹资资金等。同时在外部,政府通常对其建有一套有效的监控制度。 从我国三家银行11年的历史来看,也是只有确立建设一流银行的目标,才有可能保证其长期发挥作用。如果继续采用传统的经营思想与模式,单纯靠财政补贴度日,政策性银行必将很难长期持续下去。因此,应鼓励我国政策性银行参照国际经验,以一流银行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工作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明确理事、监事和管理层的职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其提出明确的资产质量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金不足,政府及时予以支持。要制定体现国家发展战略的产业规划,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及时开发和调整政策性金融领域。并通过业务的不断开拓,提升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化的水平。 当记者问及政策性银行能否允许与商业性银行有丝毫的竞争时,张承惠指出,政策性金融原则上不应与商业性金融竞争。因为政策性金融毕竟有着政策和资金方面独有的优势,而且当市场机制基本能够满足需求,政策性金融应当及时退出这一领域转而开发新的市场失败领域。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要截然分开两类机构的业务领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金融业务具有延续性,某一特定行业由资金短缺到相对充分供给也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结构的提升,往往会阶段性地出现市场制度建设和融资体制建设滞后的现象。此时也不断需要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政策性金融介入,引导市场体制的完善,引导商业性金融的介入,因此,应当允许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存在适度的交叉与竞争。 对于业务交叉过度可能引发的激烈竞争,政府是可以控制的。例如在审核年度投融资计划时现在缺乏这方面监管,可以限制政策性银行在某一领域的投资比例,甚至可以要求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让一部分业务。事实上,只要建立起有效的政府监控体制,业务范围界定和竞争问题应该不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