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五类情况不得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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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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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实施《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规范。《办法》规定,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办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办法》规定,存在以下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办法》还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及审批权属作了详细规定。 作者:记者 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