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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公布通知称,根据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央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报经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也是管理层在不到48个小时内出台的第二项关于股改的利好政策,随着细化到上市公司具体股改操作层面的《指引》的发布,股改铺开已进入了倒计时。
《指引》共30条,不仅重申了《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和条款,还对上市公司操作股改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用了大量篇幅再次强调了股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履行承诺,并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指引》不仅要求“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承诺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同时还提出“承诺人在制定承诺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履约风险,制定与自身履约能力相适应的承诺事项,并在改革说明书中予以详细披露”。联想到第二批试点中,不少公司模棱两可或是模糊的增持承诺,《指引》有效地化解了这种风险,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由于此前《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要求,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应当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编制,因此沪深交易所于9月6日晚也同时发布了该文件。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07日 第一版)
作者:本报记者 钱政宜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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