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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推动股改渐进高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14:38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薄继东)

  中国证监会在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明确定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国证监会在一周前刊发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正式颁布,意味着沪深两市的股改工作将全面进入高潮;同时,也为市场指明了中短期的投资方向。

  改革周期缩至30天

  新的《办法》改进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取消代为支付对价说法

  《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按照公平价格进行收购、回购,可以由其他股东先行代为支付对价安排”的说法,改为规定: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稳定股价不是必备措施

  《办法》指出,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非流通股东售股可配售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条款;另外,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四类异常公司股改攻略

  针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办法》特别规定: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证监会认可后,可进行改革。

  《管理办法》之六大要点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股改方案。

  改革方案未获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如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证监会认可,也可以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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