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细数物权法九大焦点 我国物权法应扩大担保物权范围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
北京消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建议,物权法应扩大担保物权的范围,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这位物权法主要起草人说,担保物权应引入新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范围,包括动产抵押、建设中建筑物抵押、浮动担保抵押、收费权质押等,都应予以考虑。
王利明在出席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时表示,包括扩大担保范围在内,物权法制订工作在9个问题上还存在一定争议,包括: 登记制度是否统一。长期以来,我国将登记制度视为政府管理的手段,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不能及时全面披露信息,容易造成欺诈。建议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但由于涉及机构改革内容,目前形势还比较复杂。 所有权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亦或一般规定。物权法草案采纳了所有权类型化的规定方式,规定了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权,有的观点认为只做出一般规定即可,不必规定过细。从中国经济生活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到构建完整的物权体系必先确认所有权,因此目前仍进行细化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更使用要件主义还是对抗主义原则。草案使用了要件主义原则,并规定对机动车、农村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等例外情况使用登记对抗。 登记机关如何平衡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草案规定以形式审查为主,实际审查为辅。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应建立统一、宽泛的标准。草案规定了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宽泛的善意取得制度标准,但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可能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因而对此还存在不同意见。 是否应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仅规定物权的侵权,可能给受害人寻求法律援助带来障碍,为进一步加强物权保护,可考虑进一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 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问题。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草案采用了折中办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归属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尽管有各种意见,但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作者:记者 周? (来源: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