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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纳善言四变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2: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与8月2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证监会公布的新55条正式版主要有四方面的变动。

  首次明确股改定义

  55条正式版的股改定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
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55条还在另几处也阐明了“A股含权”。这也使《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包含的“A股含权”概念在实施层面得到了全面落实与执行。

  异常公司股改前置条件更严格

  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公司

股票涉嫌市场操纵、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且正被立案调查,则上市公司在股改前应表明不存在影响进行股改的风险,或者有关风险已消除。新55条,对于这些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的股改条件要求更加严格。其中规定,如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进行内幕交易正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如有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进行股改。

  股价稳定措施不是“必备条款”

  55条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但正式版中,将“应当”改为“可”。这就使此前的必备条款,变为了选择性条款。拓宽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形成空间,避免了上市公司为达标,推出一些流于形式的股价稳定措施。

  确保承诺条款落实

  在55条正式版中,为确保承诺落实,又有了新的规定。如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袁克成·(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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