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股改承诺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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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1:57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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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经过一个星期的征求意见,证监会于昨天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股改程序安排上以及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此外,没有履行承诺的公司和保荐机构将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8月26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8月30日,证监会在接受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修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股改的程序安排作出了调整,压缩了股改操作的时间。管理办法首先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使其更具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同意”的规定。第二,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第三,对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最后,根据试点期间频频出现的修改方案的现象,管理办法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除此之外,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也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 管理办法中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不仅如此,有关中介机构也要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 一旦在股改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