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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收费查询引发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0:30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苗燕)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5个半月之后,终于浮出了水面。作为中国首份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办法》,牵动着中国上百家商业银行和上百家信用管理公司的神经。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业界看到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也因部分条款再一次引发了争议。

  《办法》成为只约束银行内部的办法

  当今年3月15日央行出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时,引起了业界高度关注。从事信用行业的公司与信用行业的专家学者还专门为此展开了一场激辩。为此,央行征信管理局还特别在办法出台之前,到一些信用公司调研。

  让业内人士觉得最大的问题是:《征求意见稿》将约束对象从银行系统扩展到了所有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将可能被处暂停或终止数据库的查询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央行还可建议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专家们指出,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并不能完全涵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并且,将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范围,将使得约束范围过广。

  时隔半年之后,业界的建议起到了作用。正式的《办法》将其适用对象限定为“商业银行”。尽管还没有看到《办法》,但得知将原有的“金融机构”改为“商业银行”后,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这个修改很重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也表示,这说明《办法》是一个银行内部的办法。

  个人查询需付费引发争论

  《办法》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允许个人查询的规定。对此,陈新年表示,原来银行之间互不相通,现在银行之间信息可以共享,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而允许个人查询是给了消费者一个权利。

  只是这个来之不易的“权利”并非“免费的午餐”。《办法》规定:“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被要求必须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免费查询也是理所应当。那么,消费者肯定也是有需要才查询,为什么就要收费呢?况且,自己查自己的信息还要交钱,多少让人觉得不是那么公平。”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教授指出:“有偿”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因为只收“成本费”也叫收费,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全不收费当然是好的,但是技术条件不允许的话,会涉及到一个成本补偿的问题。但显然这个“有偿”不是“市场价值”的有偿,而是“成本补偿”的“有偿”,如果按市场定价的方式会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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