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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6: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一直以来,知情权的底线在哪里?在我们的日常监管过程中还没有确切答案,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其边界。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及时而强制地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媒体的监督似乎已经体现了我们的知情权。日前,湖南省首例股东知情权案的一纸判决,彻底改变了我们原有的理解。作为股东,我们发现,竟然还有可以到公司理直气壮查账及原始凭证的法定权力。

  今年3月,长沙市一家公司的6名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提出质疑,坚决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销售发票存根和财务报告,但是遭到拒绝。于是6名股东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改制以来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要求保障知情权。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查阅权,只有通过查阅才能知情。《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且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股东知情权范围应包括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而不仅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限被告五日内将公司2001年改制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销售发票)及股东会议记录备齐供原告查阅,并应当向原告提供位于药王街7号房产交易凭证、黑石铺651仓库土地交易凭证、田园宾馆经济纠纷的书面资料及相应合同。

  事实上,不能查账以及查阅原始凭证,意味着知情权不过是一个无法彻底兑现的法定权力。而湖南的这则案例无疑是一次突破,极具现实指导意义,它改变了广大中小股东被动知情权的形态,使多少有些尴尬的法律空白有了参照系数。面对上市公司编制的公告和财务报告所产生的疑窦,面对上市公司欲说还休的遮遮掩掩,我们将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查阅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主张我们更为透明的知情权,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有了法定保障,则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市公司不规范运作,同时也制约了其任意发挥的不规则空间。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以后,确实应该以更为开放的姿态来对待中小股东合法的知情权,坦然面对中小股东的知情要求,反之,等到股东把你给告上法庭,那你不仅要失真、失信于市,更是要陷入失道的风险之中。

  所以,我们有理由为湖南法院作出的判决叫好,毕竟,它为我们如何获得知情权提供了更开阔的视野。

  作者:赵碧君 龚洁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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